云南试行保障房一套一标

导语 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如何规范?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如何规定?

  12月24日,省发改委、住建厅发布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通知,要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按照“先租后售”政策实施,租金、售价全省统一,分级管理。还发布了《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的相关规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要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力相适应;公租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的70%;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不得计入城镇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中。

  据悉,截至11月底,2013年云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已开工303590套,基本建成城镇保障性住房179377套。

  廉租房

  租金要低收入家庭能够承受

  根据规定,廉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要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各地在制定租金标准时可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分档核定,也可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实行先收后返的优惠政策。具体租金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主管部门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报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信、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公租房

  租金不得高于市场价的70%

  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区域或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可以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不高于10%的浮动。

  公租房租金标准可根据基准价格,适当考虑楼层、朝向、装修差价。楼层、朝向、装修差价按每个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对于同一幢建筑有多个单元的,其楼层、朝向、装修标准相同,租金也应相同。

  廉租房与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可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分档核定,也可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实行先收后返的优惠政策。

  销售价

  政府主导建设的不得赢利

  《通知》要求,廉租住房、公租房的销售按照“先租后售”的政策实施。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一并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城镇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根据规定,经适房利润率按不超过3%计算;限价商品房利润率按不超过5%计算;政府主导建设的廉租住房、公租房销售价格不得赢利;政府与企业共建的廉租住房、公租房的销售价格,政府投资的部分不得赢利,企业投资的部分利润率按不超过2%计算;企业或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公租房的销售价格利润率按不超过2%计算;城镇保障性住房在开发建设中享受了优惠政策的,已优惠减免的费用不得计入成本中。

  此外,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由开发单位分摊的各种费用等都不得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中。严禁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以自然垄断行业地位,强制高价向住户推销指定商品自定项目、重复收费、非法牟利等违法行为。

  租金和售价应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廉租房、公租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城镇保障房销售时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当地价格、住建主管部门审批的基准价格和价格浮动幅度标准文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购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城镇保障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一套一标,一经批准公布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开发单位依据有权部门审批的城镇保障房价格与购房者在预售价格的基础上,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最终结算。

  价格主管部门对城镇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单位如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价格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此规定将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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