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导语 什么是云南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怎样办理特别扶助的申请手续?

  2008年起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扶助对象是: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扶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扶助的标准是: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补助96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办理特别扶助的申请手续

  首次提出申请的扶助对象应当在当年1月15日之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提交(1)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3)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经逐级审核公示确认后由县人口计生局录入网站。待资金到位后发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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